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19]59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上虞大新色彩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59号(虞) 当事人:绍兴上虞大新色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291400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建新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东路11号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厂界下风向(当时风向为东南风)臭味明显,后经检查,查实你单位在污泥烘干后,污泥敞口放置,未密闭,且未及时转移至污泥仓库,致使明显的无组织恶臭气体产生并随风扩散至周边环境,导致厂界下风向臭气明显。经采样监测你单位厂界上风向臭气浓度为13,下风向臭气浓度为23。厂界下风向(厂界西北角)所测臭气浓度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经调查查实,你单位103车间压滤密闭房局部破损,且房门未关;同时,污水站除磷沉淀工段未完全加盖密闭,致使上述两个点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无组织恶臭气体产生并随风扩散至周边环境,导致厂界下风向臭气明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大气样的情况。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4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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