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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19〕0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大道620号的浙江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B幢车间第一层至第三层采用泡沫夹芯板隔断,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龙消限字〔2019〕第0197号),视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浙江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龙湾区大队 2019年11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1
    决定机关 龙湾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黄大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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