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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梅工商处字[2017]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0
    决定机关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训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