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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明发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焕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360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5民初2417号
    案号 (2018)京0115执4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谢传宗与明发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明发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传宗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655.1元; 三、明发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谢传宗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驳回明发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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