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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1306****46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1民终875号
    案号 (2021)川1113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杨军对在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所承建工程折价、变卖价款在应负工程总价款1078.1366万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向杨军支付工程款1078.1366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17日前的利息为263.0649万元,自2020年5月18日开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总价款1078.136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三、在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四川金洋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建桦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乡杨军支付工程款1078.1366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10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1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140.39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862.5092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61.72049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3.9068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四、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三项债务时,四川金洋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建桦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乐山金迅硅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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