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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湛霞市监执法三处字〔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9日以1.1元/度(含损耗)的标准收取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租赁的基站的电费。当事人和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关于电费耗损、公摊的约定。当事人承认收取的电费包括电费耗损和公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湛江霞山供电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提供广东省湛江农垦局通讯总站名下电表电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当事人基站的用电类别是“非工业(不满1千伏)”。 根据《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5
    决定机关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