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许市监案决[2020]第01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当事人发布商品房广告彩页未登载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0.5万元。2、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1万元。综上所述,合并执行,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3、罚款11.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5 |
决定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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