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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4****4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4执1151号
    案号 (2020)川0104执恢1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钦臣返还借款本金5400400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2月17日所欠利息399963元、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2月18日计至还清借款为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肖武强对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罗钦臣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65元,由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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