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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武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039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1139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奕桥借款本金575832.2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75832.2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7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奕桥律师费30000元、保险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1500元;三、被告肖武强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奕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9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14489元,由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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