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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武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039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4988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8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枭归还借款本金172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592元、违约金19258元,以上共计198650元; 二、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元,公告费386元,共计5262元,由原告宋枭负担886元,被告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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