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炎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556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2民初16288号 |
案号 | (2018)京0102执74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61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88200元为基数的,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74400元为基数的,自二○一七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498400元为基数的,自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九百一十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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