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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556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2民初16288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7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61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88200元为基数的,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74400元为基数的,自二○一七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498400元为基数的,自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弘泰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九百一十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联合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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