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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59****10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民初1874号
    案号 (2018)川0181执1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6
    发布日期 2018-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余洪支付工程款、保证金等共计4558688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余洪支付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为本金,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给付清结时止; 三、被告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余洪支付违约金91173元; 四、被告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谢利东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余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8166元,由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谢利东、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唐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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