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4674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民初1402号 |
案号 | (2018)川0181执15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华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8207元;二、被告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华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为本金,从2017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清结时止;三、被告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华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00000元;四、被告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华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三项判决金额为本金,从2016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清结时止;五、被告唐文对以上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四川省华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4396元,鉴定费25000元,由被告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唐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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