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鼎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MA****3F8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381号 |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30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鼎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顾华工程款905322元及利息(以905322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南通鼎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顾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63元减半收取7132元,由原告顾华负担991元,被告南通鼎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141元,由被告南通鼎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7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03048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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