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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字[202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游泳场所池水水质经抽检1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元以上950元以下”,决定处以:罚款500元。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平湖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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