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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4-2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七十二条第八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2
    决定机关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沈乐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