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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公(消)行罚决字〔2016〕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台县春秋家居广场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济公大道369号的天台县春秋家居广场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天台县春秋家居广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33505900079300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8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4
    决定机关 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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