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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盘辽环连罚字〔2018〕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9月17日2#锅炉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17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辽环责改字〔2018〕12号)。2018年9月21日,我局对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盘辽环罚决字〔2018〕02号)罚款壹拾万元。2018年9月21日,我局对该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2#锅炉烟气氮氧化物仍存在超标排放现象。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30
    决定机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辽滨沿海经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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