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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55****892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1277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445,600.00元及利息(以490,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45,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45,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33.00元,由被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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