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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55****892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713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款3298601.80元,并从2018年12月23日起,以欠付项目款3298601.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欠付项目款3298601.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09.50元,由被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594元,由原告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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