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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汶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依据文号 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407执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七轩、陈向党、申桂平、李再文、向振华工程保证金1600000元;二、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600000元为本金,按2分/月向原告郑七轩、陈向党、申桂平、李再文、向振华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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