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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汶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5072093
    执行依据文号 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407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日期 2016-11-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汶格、胡振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国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爱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150元,由被告胡振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李汶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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