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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汶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5072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07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407执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2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供办理湖南永兴家居博览交易中心商贸城建筑面积共计32.36平方米的一层0541号商铺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原告李昌荣、廖俊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二、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昌荣、廖俊烨违约金15623.4元。三、驳回原告李昌荣、廖俊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37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5157元,由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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