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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汶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5072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407执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2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汶格、湖南衡阳永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龚媛连带偿还原告周建军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上述判决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800元,由被告李汶格、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龚媛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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