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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汶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5072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07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湘0407执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1
    发布日期 2016-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合同款本金83264.72元及利息(以本金83264.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至清偿之日为止)。原告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仅要求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款本金80000元,余款3264.72元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该笔款项(合同款80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若被告未按期支付,须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3611元,减半收取1806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726元,由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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