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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汶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5072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07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407执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日期 2016-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宏利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4417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工程款2403756元为基数,按照每天0.2%进行计算,从2015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赔偿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247586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湖南宏利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第一项工程的款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湖南宏利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314元,由被告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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