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2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龙水路与南洋大道交叉口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1月0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温州豪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龙湾区龙水路与南洋大道交叉口使用牌照浙CJ0520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浙南科技城王尖路道路工程(机场大道-瓯海大道)的建筑垃圾,共计39立方米(湿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情况;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垃圾的事实。2022年03月0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2〕第11-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州豪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龙湾区龙水路与南洋大道交叉口使用牌照浙CJ0520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浙南科技城王尖路道路工程(机场大道-瓯海大道)的建筑垃圾,共计39立方米(湿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31日停止运输。当事人违法处置方量为39立方米(湿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5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105*********000035)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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