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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0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10月31日,当事人在南洋大道挨着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E-18)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外小路上安排浙CJ0520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擅自清运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E-18)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装载的建筑垃圾,装载方量15立方米(湿方)。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3、驾驶员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驾驶员身份和违法车辆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574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南洋大道挨着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E-18)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外小路上安排浙CJ0520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擅自清运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E-18)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装载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10月31日停止运输,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被我局以该案由行政处罚过2次。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和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104330303002611)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