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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永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之规定。依据《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的规定。鉴于温综法发[2018]142号文件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行使标准中所有涉及建筑垃圾方量的事项,均指干方方量,建筑泥浆统一按3:1的比例换算成干方,浙CJ3137重型罐式货车装载35.7立方米泥浆(湿方),现换算成干方为11.9立方米。对温州豪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35.7立方米(折合干方为11.9立方米)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