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4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9月0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大道与上江路交叉口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09月0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9月2日,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J3137重型罐式货车在温州大道与上江路交叉口未经核准擅自处置中国眼谷科创园A区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泥浆),共计39立方米(湿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与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及驾驶员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2021年09月0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4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4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2021年9月2日,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J3137重型罐式货车在温州大道与上江路交叉口未经核准擅自处置中国眼谷科创园A区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泥浆),共计39立方米(湿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被我局以该案由行政处罚过1次。当事人已于9月2日停止运输。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和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元整(143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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