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永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0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认为,温州豪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已查明,当事人温州豪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J0106车上装载建筑垃圾泥浆43.5立方米(湿方)。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行使标准中所有涉及建筑垃圾方量的事项,均指干方方量,建筑泥浆统一按3:1的比例换算成干方。”的规定。当事人处置的建筑垃圾(泥浆)35.7湿方换算成干方为15立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4号关于“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的规定。经计算,对当事人应当处以的罚款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处罚建议: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