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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22-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8日至7月1日期间,你单位使用自有重型罐式货车,从温州市半岛起步区C-02c地块工程工地运载建筑泥浆,倾倒在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王相村民胜河内,共运载、倾倒泥浆9车次,每车次装载泥浆45立方米,共计倾倒泥浆405立方米。该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本机关于2021年7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你单位于7日内清理随意倾倒的建筑泥浆。经复查,河道内倾倒的泥浆已基本清理,未发现泥浆堆积的情况,但河水仍浑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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