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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0〕罚决字第28-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3日,温州豪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浙CJ3136重型罐式货车将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林村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林村改造B地块)工地的建筑垃圾(类型为泥浆)未经核准擅自外运处置,处置方量为33立方米(湿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及其附件中有关“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缴纳至建设银行鹿城支行。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