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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0〕0211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8日23时24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海凌、陈亮在104国道K1910+5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J0106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引导该车到就近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检测车货总重77.45吨,并对该车驾驶员朱少孝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0年11月18日晚上,当事驾驶员朱少孝驾驶浙CJ0106自卸货车从瓯海运泥浆途经104国道鹿城段到永嘉桥头,该车为温州豪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货总重77.45吨,车轴4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超限46.45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