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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0****97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243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罚息584904.81元,合计30584904.81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90000元。三、被告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对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8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837元,由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共同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五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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