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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957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3313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恢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7日,利息、复利合计为652029元;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6.525%计付)。二、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700000元。三、被告谈爱松、花巧云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市盛隆寝品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的债务在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560元,由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谈爱松、花巧云、丹阳市盛隆寝品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谈爱松、花巧云、丹阳市盛隆寝品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由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谈爱松、花巧云、丹阳市盛隆寝品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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