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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0****97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1民初2004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和截止2017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68895.7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6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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