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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0****97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1民初2453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39000000元,截止至2017年6月6日利息、罚息、复息1406286.39元,以上合计40406286.39元(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等以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对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借款本金(在20000000元限额内)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31元,减半收取为1219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1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故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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