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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职罚〔2020〕26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26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翻石渡的宁波豪城合成革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劳动者李桂军、杨军、李文松、柏和中、王忠勤、陈万洋6人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但未及时完成)。公司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6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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