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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塔)行罚决字[2017]122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5日左右,庞齐齐到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后于6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公安机关在对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性工作检查时,发现庞齐齐未办理居住登记,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员工庞齐齐的相关信息给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庞齐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0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宋金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