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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075****5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2184号
    案号 (2017)鲁1102执6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日期 2017-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市森发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偿还押汇欠息142469.73美元(截至2016年6月20日)及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成华、被告王媛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分别在最高本金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成华、被告王媛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森发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354元,被告负担10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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