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276****76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3民初28号 |
案号 | (2019)渝03执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对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债权:本金3500万元、借期内利息218407.99元、罚息(以借款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上浮50%为标准,自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未付利息218407.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上浮50%为标准,自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 二、确认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对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债权6万元; 三、被告况定良、况静思、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范围包括:本金3500万元、借期内利息218407.99元、以借款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上浮50%为标准自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218407.9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上浮50%为标准自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律师费6万元); 四、王蓉对况定良承担的担保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对被告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负1-1号附1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17342号)、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负2-5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17344号)、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负2层3号(303房地证2014字第17343号)房产,对登记在陈文生名下的位于涪陵区兴华中路21号(东大综合楼)负1层(303房地证2008字第14622号)、涪陵区兴华中路21号(东大综合楼)负2层(303房地证2008字第14623号)、涪陵区兴华中路54号2幢第1层(303房地证2008字第14059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