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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19〕2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业贿赂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财物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2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成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