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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江交罚[2021]02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制氧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149项一般情节的规定,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制氧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149项一般情节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2
    决定机关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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