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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凯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建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9136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35465号
    案号 (2017)京0102执2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7
    发布日期 2017-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杭州金桥外贸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进出口银行截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的借款本金12883652.36元,及罚息和复利共计1700186.68元,并支付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照编号为2014进出银浙信合字第小-008号的《借款合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杭州金桥外贸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2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杭州凯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杭州金桥外贸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638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杭州海云时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杭州金桥外贸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86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江苏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杭州金桥外贸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00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按照编号为(2014)进出银(浙信合)字第小-008号的《借款合同(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约定的标准计算】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凯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海云时装有限公司、江苏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杭州金桥外贸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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