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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788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民初字第03882号
    案号 (2019)冀0302执恢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巩月勇借款198026元人民币,并自2014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陆剑不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由被告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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