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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卫公罚[202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环境卫生类第22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