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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76****554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02民初8653号
    案号 (2022)皖1302执1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杰、徐家华工程款380200元及相应利息(以380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杰、徐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2元,由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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