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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76****554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民初5503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8000元,该款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168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任一期付款义务,被告需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7元,由原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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