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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7****63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初3188号
    案号 (2021)粤03执6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2-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亿元、正常利息1,921,247.22元、合同期内复利136,547.40元以及合同逾期后的罚息和复利(详见附表); 二、被告钟百胜、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百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532.4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570,532.40元,由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百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4,877.08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5655.32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多预交的564,877.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百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564,877.0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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